8月1日,《反垄断法》实施了。《反垄断法》从酝酿到出台,已经持续了十多年,正式实施《反垄断法》意义重大。对整个中国经济而言,反垄断法的实施,一方面给跨国公司滥用垄断地位、排除限制的合并等行为,提供了中国政府的发声通路;另一方面,有助于限制国内市场普遍存在的垄断,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福利。尽管后者还前途漫漫,但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之门已经打开。
对制药业而言,《反垄断法》的实施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?奇锐看了一遍《反垄断法》之后,有一些看法,给制药业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们分享一下:
第一,《反垄断法》总体而言有利于竞争。它的限制的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、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,在中国制药业内是普遍存在的,特别是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,在医药业内非常普遍;而医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,也非常普遍;《反垄断法》给制药企业反对垄断行为,提供了法律武器;因此制药企业有必要审慎研究,加以应用;
第二,发改委等行政部门的麻烦来了。在《反垄断法》第五章“滥用行政权利排除、限制竞争”中,第三十二条、三十七条的规定,给中国制药企业反对“原研药特权”提供了法律依据。发改委价格司的歧视性价格规定,将过期专利药品,制定更高的溢价,显然属于“滥用行政权利排除、限制竞争”,此外,各地地方卫生部门主导实施的歧视性招标规定,则可能符合第三十三条妨碍商品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的规定,而成为控诉对象;
第三,医院滥用市场垄断或成控诉对象。在医药行业,医院终端处于强势地位,《反垄断法》第十七条中的罗列的现象,为制药企业控诉医院终端、相关卫生行政主管部门,带来了法律依据。
第四,企业要注意遭垄断协议调查。在制药业中,垄断协议、价格联盟等还是存在的。比如少数几家产品厂家达成协议,划定区域、约定价格等,今后此种行为,将有可能遭受反垄断调查;
第五,对于市场集中的调查。制药企业总体而言,集中度较低,国内企业的并购很少能达到市场集中调查的门槛。不过,对类似于拜耳收购东盛OTC部门这样的并购规模而言,却将会成为被调查对象,从而延缓并购周期、提升并购成本,不知道拜耳东盛的此次完成并购,是否与《反垄断法》即将出台有关。但今后大规模的并购,必将延期;
《反垄断法》出台了,奇锐认为是好事情,因为有了《反垄断法》,大量利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的行为,包括发改委价格司,将成为被法律规范的对象。有利竞争,可喜可贺;制药企业当认真研究,并利用之、防范之。 |